一、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妊娠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所需要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保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支付。保胎、辅助生殖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享受待遇的条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同步。生育时,参保单位和个人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含中断缴费 3 个 月内补缴的)。
三、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支付,未到达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4000元。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其分娩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相关政策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保险、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 50%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二)妊娠检查费
妇检、超声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血型、心电图、胎心监测等常规检查项目,在不超过 600 元/例的情况下具实支付,超出部分自付。
(三)生育津贴
实际计发金额=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支付标准天数。
上述计算口径中月平均缴费基数指: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其他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手术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不同手术项目每例费用包干的办法结算,具体为:
1、孕情、环情监测,每例 3 元。
2、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 157 元(不含宫内节育器成本)。
3、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 160 元(宫内节育器异位除外)。
4、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每例 132 元(不含
皮埋剂成本费)。
5、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每例 148 元。
6、输卵管结扎术,每例 317 元。
7、输精管结扎术,每例 79 元。
8、人工流产术,每例 269 元。
9、药物流产,每例 129 元;药流不全清宫增加 47 元。
10、中期孕引产,每例 523 元。
11、输卵管复通术,每例 993 元。
12、输精管复通术,每例 993 元。
1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每例 1800 元(经计
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特殊疑难并发症的诊治费用,可视具体 情况结算)。
上述项目,已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治疗的,不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咨询电话:028-2692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