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为具有资阳市户籍,且参加了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1.特困人员,2.孤儿,3.低保对象,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5.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6.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按规定转诊(异地居住备案)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含两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救助起付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